我國安全玻璃強制性認證本月實施
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治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第117號令)的要求,國家認監委對《安全玻璃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安全玻璃》(編號:CNCA-04C-028:2006)進行了修訂。
修訂后的規則增加了對安全玻璃獲證企業實施分類治理和證書有效期等內容,明確了有關產品的相關技術要求,調整了工廠確認檢修的最低頻次劃定,同時對原規則的個別內容進行了勘誤修改,修訂后的實施規則為《安全玻璃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安全玻璃》(CNCA-04C-028:2009)。
規則要求:對于2010年1月1日起新申請認證的安全玻璃產品,須按照本規則要求執行,在2010年1月1日前,申請認證的安全玻璃產品新老規則均可合用;對于按老版規則認證的獲證安全玻璃產品,自本次規則修訂發布之日起由指定認證機構結合監視復查進行轉換。
規則所指安全玻璃合用于建筑、鐵道車輛和汽車用與安全機能相關的各類玻璃產品,其中汽車用安全玻璃包括農用車及其它道路車輛用安全玻璃.與安全機能相關的汽車用玻璃包括夾層玻璃、鋼化玻璃、區域鋼化玻璃、塑玻復合材料、安全中空玻璃等;與安全機能相關的建筑用玻璃產品包括夾層玻璃、鋼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等;與安全機能相關的鐵道車輛用玻璃產品包括前窗夾層玻璃、前窗以外用夾層玻璃、鋼化玻璃及安全中空玻璃等。
建筑用安全玻璃檢測組批規則及檢測項目將分別參照GB15763.2《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門:鋼化玻璃》、GB15763.3《建筑用安全玻璃第3部門:夾層玻璃》、GB/T11944《中空玻璃》制定。
添加時間:2010-01-22 瀏覽次數: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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